为了加强新船员上船培训和实习、见习工作管理,本公司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参加船员知识提高。
第一条  根据规定,已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的院校毕业生应完成12个月的船上见习和培训,水手和机工不得少于6个月的见习和培训。
第二条  驾驶员或水手上船工作时,在大副的指导下,先由水手长安排,参加6个月甲板部水手工作,熟悉工作职责、安全知识及各种安全标志,熟悉水手工艺、船体及甲板保养等,6个月后随大副在航行期间值班,学习航行值班职责和要求,学习船舶操作,航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系离靠泊等有关注意事项,并协助二副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轮机员与机工在上船工作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由大管轮安排工作,在机舱部从事6个月的实习工作,熟悉机舱部的各种设备及设施、工作职责及安全标志。6个月后,随轮机长值班,熟悉操作主机,辅机及电气化部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  船员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虚心向老船员学习,尽快熟悉有关知识,服从部门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动及使用仪器,不得擅自离船。
第五条  实习船员应认真记载每天工作及学习心得,为撰写见习报告积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