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设独立的应急电源。
② 应急电源应布置于经主管机关/船级社认可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使其确保当船舶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致使主电源装置失效时能起作用。整个应急电源的布置,应能在船舶横倾22.5°和/或纵倾10°时仍起作用。
③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由1台具有独立的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和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承载额定负载(最长不超过45s)。
④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蓄电池组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它应能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2%以内。
⑤ 应急电源的功率和供电时间应满足《SOLAS公约》和船级社对不同类型船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