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机舱应急动力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发布日期:2016-10-18    浏览量:534


应急电源



要求

① 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设独立的应急电源。

② 应急电源应布置于经主管机关/船级社认可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使其确保当船舶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致使主电源装置失效时能起作用。整个应急电源的布置,应能在船舶横倾22.5°和/或纵倾10°时仍起作用。

③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由1台具有独立的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和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承载额定负载(最长不超过45s)。

④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蓄电池组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它应能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2%以内。

⑤ 应急电源的功率和供电时间应满足《SOLAS公约》和船级社对不同类型船舶的规定。





应急电源使用管理





应急发电机:

在船舶布置上位于救生艇甲板层,为船舶应急照明、空压机、消防泵、舵机、助航设备等提供电源。应急发电机应按ISM体系文件和PMS规定作定期检查、维护和试验;检查其柴油储存柜油量、冷却水箱与曲轴箱液位是否正常;润滑点要加油;检查启动电瓶或启动空气瓶,进行起动和并电试验(包括遥控启动);冬季或寒冷区域应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应急发电机若位于不保暖处所,冬季应做的保护工作有:选用适当凝点的轻柴油和冬用润滑油;冷却水中加防冻剂;对于采用机外循环冷却的,应在使用后尽量放掉机内和管系中的残水。

应急蓄电池:

在船舶布置上位于救生艇甲板层。应按ISM体系文件和PMS规定作定期检查、维护和试验;主要检查其电解液的比重,及时补充蒸馏水或对应的酸液;定期进行充放电;蓄电池室禁止烟火,并保持通风良好。现代化的船舶上基本上采用密闭的蓄电池,定期更换。






应急空气压缩机




要求

①应急空压机应采用手动起动的柴油机或其他有效的装置驱动,以保证对空气瓶的初始充气。

②应急空压机是船舶以“瘫船状态”恢复运转的原始动力。所谓“瘫船状态”是指包括动力源的整个船舶动力装置停止工作,而且使主推进装置运转和恢复主动力源的辅助用途的压缩空气和起动蓄电池等都不起作用。




应急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

要按其结构的具体情况,定期检查和加注润滑油,进行起动和效用试验,确保其技术状况达到随时可用状态。






应急操舵装置




要求

① 每艘船舶应配备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并且两者之一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②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并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取大者)前进时,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③ 对于辅助操舵装置,其操作在舵机室进行,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④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备有通信设施。





应急操舵装置使用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和进行效用试验,并做好记录。


(文章摘自中国海员之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