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问答-船舶类01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量:114

01 Q:我有一条船要卖到外地去,需要到海事局办理什么手续?

A:船舶买卖的时候,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和交接书,卖方也就是原船东需要持船舶买卖合同、交接书等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相关申请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如有国籍证书的,也同时申请国籍注销。待船舶所有权注销后,如该船还有船舶无线电证书的,需要原船东在中国海事局综合服务平台上申请无线电证书的注销;如果该船还有保险证书的,需要联系保险公司出具退保函,原船东持保险证书注销退保的相关申请材料到海事局窗口办理保险证书的注销退保手续。

02 Q:我有一条船从外地买进来,需要到海事局办理什么手续?

A:外地购入船舶,新船东在收到原船东所在地海事局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后,可以持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等材料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配员证书、无线电证书等申请。

03 Q:本地的船舶买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原船东向船籍港海事局申请原证书的所有权、国籍证书(如有)、无线电证书(如有)、保险证书(如有)的注销,新船东向船籍港海事局申请船名、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适用)、无线电证书(如适用)、保险证书(如适用),油污计划(如适用)、垃圾计划(如适用)、文书签注(如适用)、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如适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

如果原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有效的话,船舶在过户办证期间想继续航行的话,原船东和新船东可以向船籍港海事局申请长三角“不停航办证”,经承诺后容缺办理相关证书。

04 Q:船名网上在哪里申报?

A:申请船舶名称核定,可以通过浙江海事局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115.236.180.211:8333)网上申请,先由申请主体完成注册,再由该申请主体的申办人员或受托人员完成注册,然后由申请主体对该申办员或受托人在系统上予以授权,完成授权后由申办员账号登录进行申报。

05 Q:船舶现为国内航线,想转为国际航线,请问应该怎么办理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A:船舶变更航线适用于浙江省内跨分支局船舶登记并联办理机制,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时,可以同时向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或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

船舶变更航线,所需材料为: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船舶航线变更证明文件(航线变更的还包括适航于变更后航线的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9)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06 Q:买入一艘二手船,但想延用原来的船名,是不是不需要再申请船名了?

A:需要,船舶所有权注销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该船名。同一艘船舶所有权转移以后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原船名。

07 Q:船舶国籍证书应当在哪里申请?

A:申请国籍证书核发的船舶应当由申请人在浙江海事局政务服务网(http://115.236.180.211:8333)网上申请,先由申请主体完成注册,再由该申请主体的申办人员或受托人员完成注册,然后由申请主体对该申办员或受托人在系统上予以授权,完成授权后由申办员账号登录进行申报。船舶国籍证书到期换证的,则需要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在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申请。

08  Q: 船检证书的船舶类型为运泥船的,登记机关是登记成散货船还是工程船?

A:因“运泥船”属于货船类,所以海事部门登记为散货船。

09  Q:我们公司有一艘船舶国籍证书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A: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所有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国籍证书。登记机关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国籍证书作废。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10 Q:我有一条船要卖到拆船厂拆解,需要来海事局办理所有权和国籍注销手续,需要带哪些材料?

A:报废拆解的船需要船舶拆解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手续: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以上第二项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般指的是拆解合同、交接文件、拆解照片、拆解完毕报告等。 

11 Q: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需要带哪些材料来办理船舶变更登记?

A: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12 Q:船舶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时,国籍证书是否需要换发?

A:是否需要换发国籍证书分两种情况:

(1)国籍证书到期日早于光租期限截止日且有效期超过一年的,不需要换发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可同时换发国籍证书;

(2)国籍证书到期日晚于光租期限截止日的,需要同时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13 Q: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怎么填写?

A:申请书前面部分:(一)变更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划去不适用项。(二)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抵押人名称、船舶承租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根据申请主体不同,填写对应栏目;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三)船舶识别号、船名:根据申请船舶实际填写。

申请书中间框内部分,项目填写:按变更证明内容填写,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未变更项目空白。

14 Q:船舶申请光租注销,该由谁出面申请? 

A:光租注销的申请主体,分以下几种情形:(1)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或光船租赁合同期满的,由光船出租人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2)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由光船承租人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3)境内光船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申请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5 Q: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如果委托同一个经办人办理光租注销,委托书应该怎么填写?

A:这种情形的委托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同一份委托书中同时盖章或签字,若委托书分开出具,则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另行出具同意或者追认同时代理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

16 Q: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化,请问需要做什么登记?

A:共有情况发生变化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是船舶共有情况变更后持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住所地非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所在地,需要同时变更船籍港的,船舶所有人应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并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类是船舶共有情况变更后无需变更船籍港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材料为: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共有情况变更证明材料(一般为船舶资产份额发生的转让、赠与、继承登等变化的书面证明及交接文件);3、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6、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17 Q:我们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内,新建了一艘船舶,现在想办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请问需要向哪个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A: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权限在浙江海事局,请向浙江海事局申请。

18 Q:我们公司从国外买进一艘散货船,应向哪个海事部门申请船舶识别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A:境外购入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识别号,应当由申请人在浙江海事政务服务网(http://115.236.180.211:8333)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3.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4.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进口检验报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还需要提供译文及中外文一致的证明材料;2、现有船舶的部分技术参数无法在旧船进口检验报告中体现的,还需要另行提供中国船级社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

19 Q:新入宁波籍船舶,在取得《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后,怎样申请船舶证书更高效?

A:根据《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部门协同发证五项举措的通告》文件,新入宁波籍船舶和辖区内所有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船舶,在取得《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后,可先向船检部门申请核验发证,再通办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仅限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办理的船舶)

20 Q:我个人借钱给一家航运公司,公司要把他们自己的船做抵押担保,请问可不可以来海事局办理抵押登记?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企业向个人、个人向个人之间的借资,只要其债务债权关系合法,可以依此予以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21 Q:在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不变情况下,光船租赁船舶续租的,应该怎样申请办理手续?

A:光船租赁合同期内续租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内,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光船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视为订立新的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申请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新的光租租赁登记。

22 Q:已设定抵押船舶办理光租和已设定光租船舶办理抵押,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A:已抵押船舶办理光租,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23 Q:船舶登记证书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需要多久才能补办新证? 

A: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但不予补发新证书。

24 Q:船舶申请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对船检证书有什么要求?

A:船舶申请签发或换发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需要提交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正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或者由证书出具单位核对确认。能通过系统核对通过的,免于原件核对。

25 Q: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对于船舶照片有何要求?

A: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申请船舶所有权时提供的船舶照片必须是近期实船拍摄的,登记机关不接受与目前实船不符的老照片和经数码处理过的不实船舶照片。

26 Q:在建船舶已经在海事登记机关完成船名核定,发生在建船舶买卖,在船名不做更改的前提下,原核定的船名是否可以在其他海事登记机关进行使用?

A:船舶名称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

27 Q:船舶申请所有权时提供的船照尺寸有什么要求?

A: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船照一般要求4寸或5寸。

28 Q:某轮为融资租赁船舶,该轮出租人住所地在杭州,承租人住所地在宁波,请问可以到宁波海事局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吗?

A:融资租赁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照约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所以该轮可以选择到宁波海事局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29 Q:我们公司的船要办理抵押权登记,对抵押期限船舶登记机关是否有什么要求?

A:船舶抵押期限由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登记机关对此没有要求。

30 Q:我们想要查询船籍港为温州的船舶登记资料,可否到宁波海事局申请查询该船的所有权信息?

A: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所以不可向宁波海事局申请。

31 Q:我们三年前在海事局申请了船名,一直没来做船舶所有权登记,请问现在船名还能继续使用吗?

A: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需要重新申请船名。

32 Q:船舶主机功率发生变化,申请减免配员,需要哪些材料?原来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要拿来吗?

A:船舶因主要技术参数改变或连续航行时间变化等原因,申请减免配员的,需提供: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4.船舶技术证书其及复印件。5.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3 Q:船舶光租六月份到期,三月份能不能提前续租?

A:光船租赁合同期内续租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34 Q:中国籍散货船船龄33年,快到报废年限了,如果光租到巴拿马, 是否可以办理光租?是不是不受强制报废年限限制?

A:不受限制、可以光租国外并注销中国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35 Q:异地购入的非CCS检验的船舶,来海事局申请所有权登记时,是否还需要提交《检验合格通知书》?

A:需要提交《检验合格通知书》。

根据《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部门协同发证五项举措的通告》,非CCS检验船舶在转籍检验时可同时申请《检验合格通知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检验完成后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的,免于提交《检验合格通知书》。如果无法提交船舶检验证书,仍需提交《检验合格通知书》。(仅限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办理的船舶)

36 Q: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现有1艘公务巡逻艇由另一家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到我单位,请问船只所有权变更需要携带那些资料?

A:1、您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再办理船名核准、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等相关登记手续;

2、所有权、国籍注销需提交材料:(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文、资产调拨、船艇交接等有关证明文件;(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名称核准需提交材料:(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需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文、资产调拨、船艇交接等);(3)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需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在确保办证期间船舶原证书有效的前提下,申请人也可以提交“一船多证一次通办”不停航申请,需要提交《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材料补正承诺书》、《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和《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一船多证一次通办”申请,需要提交《“一船多证一次通办”申请书》,同时申请注销登记、船名核准、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等,不同申请事项存在相同申请材料的,仅需提交一份即可。(仅限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办理的船舶)

37 Q:船舶登记中,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重要日期确认书?

A: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500总吨以上新建船舶或者实施重大改建的海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重要日期确认书(开工、完工两个阶段)原件。

38 Q:几个人合股购买了一艘船,申请所有权时,有什么特别要求?

A:共有船舶按持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住所选择船籍港,最大份额相同的依据约定选择船籍港,所以,几个人合股购买了一艘船,作为共有船舶需要提交所有共有人共同签订的明确有关各方股份占比和权利义务的股份合作协议。

39 Q:一艘船原来没有申请呼号,现在呼号申请下来了,但是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还是没有呼号,应该怎么办?

A:由船东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变更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船舶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变更项目涉及的船舶登记证书;(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2)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3)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如有);(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6)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0 Q:我们有一艘拖轮船舶,有时候航行区域在港内,有时候航行区域在沿海,请问我们的船可以同时有海上和港内两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吗?

A:可以。按照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41 Q:所有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不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要申请船舶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变更登记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4、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如有)。

42 Q:我准备买一条船,但尚未签署合同,能否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查询该船舶的相关登记信息?

A:相关登记信息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船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可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若您满足上述申请人的条件,就可以查询相关登记信息。

43 Q: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船要办理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共同持以下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4 Q:一条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现在承租人名字发生了变化,请问由谁来申请船舶变更登记?

A:承租人名字发生变化,需要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45 Q:我们公司有一条船,已经在银行办理过一次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500万元,现在经与银行方共同确认该船现值800万元,该船是否可以办理二次抵押?最多可以抵押多少?

A:理论上该船可以再次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要船舶抵押担保的总债权数额不超过抵押双方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46 Q:网上申请船舶名称核准通过后,是否需要到海事局领取《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A:船名申请成功后,您可直接在浙江海事局政务服务网(http://115.236.180.211:8333)下载打印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无需到海事局领证。

47 Q:新建船舶申请船名核定,是向定造人所在地的海事局申请还是向建造地的海事局申请?

A: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48 Q:我司一艘船舶的国籍证书因故遗失,是否需要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A:需要进行公告。船舶登记机关在收到船舶所有人的补发申请后,会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声明原国籍证书作废,无需所有人在报纸上另行公告。

49 Q:你好,我想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需要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吗?

A:需要。

但按照“宁波海事局船舶登记业务便民服务举措”,取消部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但能够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件替代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变更证明、任命文件等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明材料,以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替代。(仅限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办理的船舶)

50 Q:我是一名船长,请问如何保持适任证书再有效?

A:不需要。按照“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浙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凡能够在现有海事政务办理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材料,包括电台执照。

51 Q:我公司刚刚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取得一条船舶,原船东不配合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可以由我公司提出注销申请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2、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等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3、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需要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上公告原证书作废。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销后,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等一并注销。

52 Q:国籍证书何时需要申请换发?

A: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53 Q:申请国籍证书换发是否需要交回原国籍证书?

A:因到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原船舶国籍证书可不收回。

54 Q: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了怎么办?

A: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因污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与原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

55 Q: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了怎么办?

A: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但不予补发新证书。申请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时,可凭公告单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或光船租赁登记信息办理。

56 Q: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了怎么办?

A: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57 Q:我买了一条船,在做所有权登记申请时,如何填写这条船的所有权取得日期?

A:船舶所有权登记中的所有权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记载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记载的日期。当事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日期。

58 Q:我们公司出租一条船给国内一家企业,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是否可以单方申请?

A:不可以,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59 Q:在宁波建造的船舶需要单航次开到船籍港舟山去做船检证书,需要向宁波海事局还是舟山海事局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A:宁波海事局。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0 Q: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有多久?

A: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61 Q:我们集团下的一家航运公司已经申请了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现在我们集团又新成立了另一家航运公司,也想使用相同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可以吗?

A:不可以。同一公司的船舶只能使用同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其他公司不能使用已被登记的相同或者相似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62 Q:我公司有一条光船租赁形式出租境外的船舶,现在需要办理光租注销手续,是否需要提交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

A: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63 Q:我公司有一条船舶,已登记船舶所有权、国籍,现在想以光租条件出租境外,那么对原来的船舶国籍证书怎么处理?

A: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当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来源:宁波海事

        202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