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5    浏览量:4133
                                                  来源:长江海事局 2021-12-10 
 各航运公司,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监督管理,有力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江海事局组织制定了《长江海事局关于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并经2021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长江海事局
                                     
                                                                                                                    2021年12月9日

 


                           长江海事局关于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精神,航运公司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船舶、人员、货物和水域环境安全

(二)开展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明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全面负责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或经考核合格

(七)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十)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传染病防治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二、安全与防污染基本制度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四)船舶及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五)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保障制度

(七)事故、险情、滞留、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

(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按照本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公司体系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

1.明确主要负责人。

(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直接领导、指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实际控制人都可能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对“人、财、物”及包括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在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终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

2.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航运公司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2)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带头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二)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的部门和岗位。

航运公司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将所有涉及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部门或岗位,列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围,至少包括下列部门或岗位:

(1)公司最高管理层,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2)负责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3)负责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监控和内部审核的岗位;

(4)负责生产营运管理的部门或岗位,包括船舶调度、项目管理、办事处等;

(5)公司人事、财务、船舶后勤保障等部门或岗位;

(6)船长和船员。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监控和内部审核岗位的人员配备。

(1)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并经过海务、机务管理知识相应培训合格。

(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应配备指定人员,并经过ISM/NSM规则等相关体系知识培训合格。管理船舶超过10艘的公司,应配备专职指定人员。管理船舶每增加30艘的公司,应增加1名专职指定人员。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内部审核人员应参加内审员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资质证明。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以文件形式明确岗位职责,形成文件化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根据公司内外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以适当方式将文件化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及考核标准等。

4.签订安全与防污染责任书。

公司要层层签订安全与防污染责任书:

(1)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并公示。

(2)船长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与防污染责任书,公司岸基人员按层级签订安全与防污染责任书。

(3)船上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与船长签订安全与防污染责任书。

5.责任制监督考核。

(1)公司要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激发全员参与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荣誉等挂钩。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每年要对船长指挥资格(包括工作业绩和决策能力)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书面告知船长。公司在新聘船长时,应要求其提供上一次所任职公司每年对其指挥资格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认定新聘船长是否具有适当指挥资格的依据之一。

四、安全生产投入

(一)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职责、权限及程序;

2.明确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3.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计划足额投入使用;

4.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2)客运业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2.工程施工应按照不低于工程造价1.5%提取。

3.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擅自调低计提比例。

4.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5.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6.船舶管理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方式。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船舶及岸基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支出,包括船舶及岸基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安全系统维护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视频监控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教育培训

(一)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以明确教育培训职责、流程、种类、内容、方式、周期、考核及档案管理,保证员工熟悉掌握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教育培训可分为岗前教育培训、在岗教育培训(每年再培训)和临时教育培训等。

(二)教育培训计划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船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2.船舶可根据公司船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本船实际制定船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船长审批并组织实施。

3.船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的责任人、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4.公司应制定临时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新法规、新要求得到宣贯和落实。

(三)教育培训内容

1.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主管机关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船员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安全与防污染岗位职责;

(4)相关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5)本船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7)公司认为需要培训的其他内容。

(四)教育培训实施

1.公司新聘岸基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初次安全培训应在就任后1个月内完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岸基管理人员在岗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2.船长和船员岗前安全培训(包括主管机关的基本安全培训、专项培训、特殊培训和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由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不包括自学),其中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对船长和船员的在岗教育培训不少于4学时。

3.员工在公司内转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4.公司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公司对新修订、新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建议指南应及时组织培训。

6.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多样,可以是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现场实训、线上培训、自学等。

7.公司应明确培训考核的方式、考核的标准及考核的责任人。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岸基人员初次安全培训、船长和船员岗前安全培训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

8.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9.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包括资料和课件)、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公司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具体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职责。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保障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所必须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明确风险分级管控归口管理部门或岗位,全员参与并掌握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相关标准、流程、方法。

2.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流程。对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及分级管控实施步骤、判定标准进行阐述。

3.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包括增配装备、教育培训、危害告知、风险警示等人防、物防、技防内容,并明确责任人。

4.明确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和持续改进要求,组织对措施效果进行评价,不断完善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等四级,公司应对船舶航行、停泊、修理、装卸作业及与船舶所有场所有关的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识别,并建立公司安全风险清单。

2.针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降低风险等级直至可容忍程度。

3.公司应当在船舶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公司应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对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1次效果评估,客运公司和危化品公司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效果评估。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生产实际制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类别、流程、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其开航前自查、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检查、指定人员监控、内部审核、船长检查、不符合规定情况及事故险情纠正等均视为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内容。公司应结合上述内容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体系文件。

2.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可分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可结合开航前自查、船长检查、装卸货前检查和关键性设备检测等方式开展。

定期排查可结合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检查,以及指定人员监控、内部审核、船长复查等方式开展。每年应对所有所属船舶至少开展1次,客船公司和危险品公司每半年应至少开展1次。

专项排查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和自身专项工作安排开展。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公司应当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结合排查情况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将其船舶安检滞留缺陷、重大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公司监控检查和内外审中发现的严重、重大不符合以及引发事故或者险情的主要原因纳入安全隐患清单管理。 

3.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整改消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费用、责任人、时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公司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形成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和治理责任人、时间、处理过程、最终结果等内容,经隐患排查人和隐患治理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体系公司开航前自查、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检查、指定人员监控、内部审核、船长复查、不符合规定情况及事故险情纠正措施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记录视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4)落实双报告制度。

公司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保障

(一)编制应急预案

1.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1)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统一负责公司及船舶的应急工作。

(2)船舶成立由船长为应急总指挥、大副为现场指挥、轮机长为机舱现场指挥、其余船员为成员的船舶应急反应小组,通过《船舶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变部署卡》明确应急职责。

(3)建立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成员、船舶应急反应小组成员,以及海事、医院等内外相关单位通讯录并保持更新。

2.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1)开展风险评估,对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进行标识。

(2)针对各种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紧急情况信息报告、船舶应急反应措施、岸基地应急反应措施等。

(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持续改进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应急训练和演习。

1.公司制定《年度船岸应急训练计划》、《年度船舶应急演习计划》和《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

2.岸基应急训练以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覆盖公司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船舶应急训练以2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覆盖公司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

3.船岸联合应急演习每年至少2次,5年内覆盖公司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在周期内覆盖所有船种,尽可能覆盖所有船舶。

4.船舶应急演习应2年内覆盖公司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其中,船舶消防、救生、溢油等应急演习的频次应满足有关规定、标准、建议和指南的要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船舶失控、遭遇恶劣天气应急演习应满足每年至少开展1次。

5.按照计划开展岸基地及船舶的应急训练和应急演习,增强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的响应流程及职责认识,检验响应等关键环节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响应

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和船员按照《船舶应急部署表》规定的措施进行操作。

2.船长有绝对权力根据专业判断采取保护人员、船舶、货物和水域环境安全的行动。

3.船长应尽快向公司及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所在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上基本情况、船舶面临的危险、周围环境和外援救助需求等。

4.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组长接到船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充分运用岸基应急准备向船舶提供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指派岸基人员抵达现场。

5.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好24小时值班,同船舶保持联系,持续向船舶提供指导和支持以协助船舶脱险。

八、其他

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更高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更高标准和要求抓好落实。